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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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四川省川商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章程

四川省川商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四川省川商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商会以在四川省内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四川省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四川省川商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经贸活动。经批准或授权参与和策划、承办相关论坛、推介对接会,考察互访,调研座谈,学习培训,交流联谊,优秀企业评选相关经贸交流促进活动。
(二)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与商会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管理、金融、人力资源、培训相关商务咨询服务,构建企业参与经贸合作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和风险防控平台。
(三)建立合作机制。严格按照批准和授权权限,密切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领事机构、经贸促进机构、国际组织、商协会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
(四)促进资源共享。完善会员服务机制和方式,秉持共建共享原则,整合各方信息和资源,建立企业目录和项目库,依法编辑相关刊物、报告和指南,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互动。


(五)宣传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七)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九)完成四川省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四川省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四川省省内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可自愿加入。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提出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暂停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并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四川省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摆免情形的。
(六)秘书长的罢免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会长办公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四川省工商联综合考察,并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天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四川省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四川省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四川省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工商联、民政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四川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3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3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工商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7日第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促进资源共享。完善会员服务机制和方式,秉持共建共享原则,整合各方信息和资源,建立企业目录和项目库,依法编辑相关刊物、报告和指南,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互动。
(五)宣传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七)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九)完成四川省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应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四川省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四川省省内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可自愿加入。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提出书面通知,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暂停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并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四川省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摆免情形的。
(六)秘书长的罢免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会长办公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四川省工商联综合考察,并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7天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四川省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四川省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四川省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工商联、民政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四川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3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3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工商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7日第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